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舟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顯示,建設銀行舟山分行存在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貸款形成風險;要求授信客戶購買保險并獲取手續費以增加中間業務收入;財務顧問服務收費質價不符的違法違規行為。
2020年5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對建設銀行舟山分行處以罰款人民幣85萬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舟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
(建設銀行舟山分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舟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 | ||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 個人姓名 | ||
單位 | 名稱 | 建設銀行舟山分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 章奇 |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 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貸款形成風險;要求授信客戶購買保險并獲取手續費以增加中間業務收入;財務顧問服務收費質價不符 |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 | ||
行政處罰決定 | 罰款人民幣85萬元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 中國銀保監會舟山監管分局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20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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