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不抵債可以申請破產。個人欠了一屁股債還不起了咋辦?國家發改委昨天(16日)給出了答案,不久的將來,個人也可以申請破產保護了。
其實,個人破產制度由來已久,只是我國一直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
那么問題來了,為啥我國現在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要解決啥問題?破產了,債不用還了嗎?個人破產跟“老賴”有啥不一樣?什么人有資格申請個人破產?這么多問題,聽聽專業律師怎么說——
問題1
個人破產制度是啥?
通俗點說,個人破產就是指欠債的人在沒有任何能力按時還錢,同時又跟債主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破產,并按照法定流程進行債務清償的過程。
問題2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很迫切嗎?
北京市忠慧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家川表示,隨著經濟發展速度加快,以及個人信貸消費比例增高,個人還不起債的情況越來越多。
由于我國沒有個人破產一說,所以躲避債務、非法催債等行為產生了很多悲劇,因而推進個人破產制度對債權債務雙方都是一種保護。
問題3
破產了,債不用還了?
太天真了!
根據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實踐,在個人破產期間內,破產清算機構會對債務人嚴格監控,所有財產都要報備,破產人只能保持最低生活標準。
一旦發現能變賣的資產,想轉移連門都沒有!隨時都要變賣還債。也就是說,在僅僅保障債務人生存權的情況下,逼著他還債。
所以說,沒事兒可別輕易申請破產,這個成本真的不低。
問題4
個人破產和老賴有啥不同?
對破產者的限制,在外觀上確實跟對“老賴”的限制有點相似,但不同的是“老賴”基于失信原因被受限后,他欠的債務一分錢都不能少還。
但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限制后,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也就是說還有東山再起的可能性。
問題5
個人破產是利好“老賴”嗎?
有網友說了,個人破產能豁免債務,那豈不是借錢的永遠是大爺?
這位網友肯定不是老賴,不懂老賴的苦……
要知道,作為失信人,消費、出行都會受到限制,個人求職、擔任某些職務也會受限制,甚至子女入學等也會有限制。所以,老賴只能賴一時,其負面影響是長久的。
個人破產更是如此,不僅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信譽也將遭受重創,在法律所規定的破產期限(一般4年至5年)內,不僅只能過著最清貧的生活,還得神經緊繃隨時還債,哪個大爺能把日子過成這樣啊?
問題6
推廣個人破產制度難不難?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敏睿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兼顧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
但要注意的是,我國目前的社會誠信體系、社會信用制度、破產名錄等相適應的配套管理尚不健全,可能會導致個人惡意欠債(例如消費、舉債)后,通過破產保護的方式逃避債務。所以,申請破產在裁判時一定要非常嚴格。
想要將個人破產制度推而廣之,還需要搭配相應的社會制度,才能揚長避短,發揮其作用及價值。
問題7
個人破產有什么經典案例?
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個人破產法已經比較完善了。
以美國為例,破產人的所有財產將被拍賣用于還債,包括房屋、車輛等全部財產,不得隱瞞。且在破產后3到5年內的收入要受到嚴格監管,只有少部分可以自己使用,大部分要交給法院指定的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記錄會在破產人的信用記錄上保持至少10年,此期間破產人不能使用信用卡,不能從銀行獲得貸款,禁止任何高消費。
在我國香港,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年至5年。在權利的限制方面,破產人除了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元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為破產人的身份。破產人最長在其所有的房屋內繼續居住12個月,期滿后必須將房屋騰退、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
說個經典案例,香港著名藝人鐘鎮濤,就曾申請破產。
上世紀90年代,鐘鎮濤曾借入大量資金炒樓,在亞洲金融危機后,面臨巨額還款壓力。2002年7月,鐘鎮濤申請破產。
按照香港破產法規定,其所有收入都應上交,破產管理署僅給予其基本生活輔助。
看看鐘鎮濤當時受到的限制,包括每月的置衣和剪發費用為500至800港幣、飲食2000至3000港幣、住宿4000至8000港幣、每天交通費為20至30港幣等等。
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準鐘鎮濤解除破產。破產這幾年,大明星也不好過呀……
問題8
什么人可以申請個人破產?
從已經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來看,大部分以經濟狀況作為申請破產的條件。
比如,在日本,就以支付不能、支付停止、資不抵債三者之一為破產原因。
在香港,就需要提交說明書,使法院相信你已經沒有能力償還債務了。
說白了,因資產原因導致欠債的、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是個人破產制度首要保護的對象!
想借著個人破產逃債的“老賴”,還是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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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15: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