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網站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首創證券”)存在對債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尚未建立現券交易的交易對手白名單及額度管理制度兩宗違法行為,被證監會采取暫停債券自營業務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張志名對此負有領導責任,被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
經查,2019年下半年,首創證券在開展債券自營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債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在交易員和銀行賬戶信息空白的情況下完成部分債券交易的審批流程,對交易對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尚未建立現券交易的交易對手白名單及額度管理制度。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的規定,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未能充分有效控制債券交易風險,部分交易鏈條與交易目的不明晰,存在為他人規避監管提供便利、發生利益輸送或干擾市場秩序的風險。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采取暫停債券自營業務3個月(存量自營債券可賣出,不得新增買入,為防范流動性風險而從事的必要債券交易除外)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張志名作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業部高管兼部門負責人,對此負有領導責任。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張志名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并責令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限制張志名作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業部高管兼部門負責人所享有的領取2019年績效獎金等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等權利(已領取部分應退回公司)。
官網顯示,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北京市國資委所屬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證券公司。公司注冊資本6.50億元人民幣,現有股東包括北京首都創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多家大型企業。
相關處罰: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
(四)證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公告義務;
(六)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遵守承諾;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
(八)自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所推薦的人員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
(九)所出具的推薦意見存在虛假內容;
(十)對公司及其股東、其他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
(十一)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限制業務措施的決定
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2019年下半年,你公司在開展債券自營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債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在交易員和銀行賬戶信息空白的情況下完成部分債券交易的審批流程,對交易對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尚未建立現券交易的交易對手白名單及額度管理制度。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的規定,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未能充分有效控制債券交易風險,部分交易鏈條與交易目的不明晰,存在為他人規避監管提供便利、發生利益輸送或干擾市場秩序的風險。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暫停債券自營業務3個月(存量自營債券可賣出,不得新增買入,為防范流動性風險而從事的必要債券交易除外)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6月3日
關于對張志名采取責令限制高管人員權利等措施的決定
張志名,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首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債券交易的管控不足,在交易員和銀行賬戶信息空白的情況下完成部分債券交易的審批流程,對交易對手方等要素的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尚未建立現券交易的交易對手白名單及額度管理制度。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的規定,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未能充分有效控制債券交易風險,部分交易鏈條與交易目的不明晰,存在為他人規避監管提供便利、發生利益輸送或干擾市場秩序的風險。張志名作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業部高管兼部門負責人,對此負有領導責任。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對張志名采取監管談話的監管措施,并責令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限制張志名作為公司分管固定收益事業部高管兼部門負責人所享有的領取2019年績效獎金等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等權利(已領取部分應退回公司)。請張志名于2020年6月16日10:00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北京證監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6號金陽大廈6層)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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