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外匯局網站消息,國家外匯局江蘇省分局近日發布對揚州晶新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晶新微電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存在修改合同金額辦理對外貿易付匯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要求揚州晶新微電子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罰款人民幣5萬元。
天眼查顯示,揚州晶新微電子第一大股東為日本國際電子貿易株式會社,持股比例79.53%;第二大股東揚州工業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持股14.30%;第三大股東揚州市揚子江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6.18%。
揚州晶新微電子是中日合資專業從事半導體器件芯片生產的企業,公司成立于1998年底。總公司位于揚州市經濟開發區內鴻大路29號,投資總額 31,500萬美元,注冊資本14,147萬美元,占地面積約90,000平方米,員工約1000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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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15: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