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券商罰單有點多。
8月11日,遼寧證監局一連發布了四張罰單,均與華晨汽車集團發債的承銷商有關。
中金公司、海通證券及相關項目負責人,存在對華晨債券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證監局對上述機構及個人出具了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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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此前華晨集團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已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本次罰單也再次強調,中介機構應該切實履行好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職責。
中金、海通被罰
遼寧證監局11日連發4張罰單,涉及中金公司和海通證券。
罰單顯示,中金公司作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牽頭主承銷商和2019年第一期債券(債券簡稱19華集01)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
遼寧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決定對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金公司張翀作為上述債券項目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對張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中金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債券承銷工作,提高執業質量。
此外,海通證券作為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的聯席主承銷商和公開發行2020年公司債券(債券簡稱20華集01)的主承銷商,存在對承銷業務中涉及的部分事項盡職調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況。
遼寧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決定對海通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海通證券楊若冰作為上述債券項目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證監局決定對楊若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海通證券及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合規開展債券承銷工作,提高執業質量。
華晨集團騙取公開發債核準
去年9月,證監會發布了對華晨集團等主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華晨集團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華晨集團將包含虛假記載的2017年度、2018年度財務報告在內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報材料向證監會申請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申報稿中的《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顯示,華晨集團“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為3.96億元”。2019年8月8日,華晨集團收到證監會下發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行政許可批復。2019年9月和2020年1月,華晨集團公告了《公開發行2019年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9華集01、20華集01),發行規模分別為10億元、7億元。如對前述虛假記載的數據進行調整,則華晨集團發行前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為負數。
業內人士向券商中國記者表示,對于公司造假的行為,監管已經進行了相應的處罰。目前對券商的幾張罰單,則是券商在擔任承銷商等的過程中,沒有充分的進行盡職調查,對發行人的部分信息核查不充分。這也再次說明,監管要求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中介機構也要切實履行好“看門人”的職責。
參與證券市場知識測試作弊
最近罰單比較多,江蘇證監局也發布了一份罰單。
江蘇證監局發現某券商投行人士謝某明在對常州百佳年代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展輔導工作過程中,存在參與證券市場知識測試作弊的行為。
證監局認為,上述情形,反映了該人士未能誠實守信,履行好輔導職責,促進輔導對象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不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1〕23號)第五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六十五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21〕23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謝某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文章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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